隨意發布官方“打假聲明”,“打假者”被判賠5萬元
打假網:互聯網信息因其發布媒介便捷、信息生成多源,往往真假難辨,甚至就連官方的“打假聲明”也可能暗藏玄機。近日,我院審理的一起商業詆毀糾紛中,一家農藥公司在其官網公開發布一篇針對淘寶店鋪的“打假聲明”文章,雖然文章瀏覽量僅71次,但這家農藥公司卻被判賠5萬元,并發布聲明消除影響。
案情回顧
原告淘寶公司系網購零售平臺淘寶網的運營公司。被告北農華公司系一家生產、研發、銷售低毒農藥制劑、肥料、化肥的企業。2021年6月1日,北農華公司在其官網上發布《北農華官方打假聲明:我公司產品不在任何網絡渠道銷售》一文,文中載明“但時至今日,北農華產品仍被淘寶商鋪及其他網站肆意銷售,誤導和欺騙一直信賴并支持北農華的葡萄種植戶們” 、“不要相信在淘寶及任何網站平臺的非法經營”、“從即日起立即停止淘寶銷售北農華公司所有產品”、“對于這些未經授權私自在網絡渠道售賣的違法行為”等文字內容和使用標識了“假”字的淘寶商品的截圖和淘寶店鋪的截圖的圖片內容,截至庭審時,該文章瀏覽量僅為71人次。
淘寶公司認為,北農華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150萬元并連續三個月在其官網首頁顯著位置發布致歉聲明以消除影響。
北農華公司辯稱,其生產的產品均為線下銷售,涉案店鋪與北農華公司均沒有合作,北農華公司有充分理由判定涉案店鋪銷售的為假冒產品,不存在侵犯任何主體商譽的主觀故意、過失;淘寶公司為網絡銷售平臺,不是實際的銷售者、經營者,非適格原告;涉案文章的瀏覽量僅為71,不足以影響任何主體的商譽;淘寶公司要求北農華公司致歉以及150萬元經濟損失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
經審理認為,淘寶公司與北農華公司擁有相同的潛在消費者群體,二者之間既存在交易機會的爭奪,也存在商業利益的沖突,客觀上具有競爭關系。
在案證據顯示,北農華公司指控的淘寶店鋪有市場渠道合法取得北農華公司的產品。北農華公司在未購買商品并確認產品真假,且無任何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就在其官方網站公開發表涉案文章,將網絡渠道銷售其公司產品的行為表述為非法經營,將涉案店鋪及所售的產品定性為“假”,北農華公司發布的上述虛假信息,足以誤導消費者產生涉案店鋪所售相關產品為假的認知,因涉案店鋪均在淘寶網上運營,涉案文章多處明示淘寶網上有假貨銷售,損害了淘寶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綜上,北農華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商業詆毀。余杭法院綜合考慮淘寶公司的知名度、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北農華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影響范圍和持續時間等因素,判令被告北農華公司承擔五萬元的賠償責任并連續七日在其公司官網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法官說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北緱l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稱為商業詆毀。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是企業賴以生存與發展的戰略資源,市場主體有權對其他主體的經營行為作出評論,但該評論應秉承誠信原則,合理公允且客觀真實。
如缺乏確鑿證據,即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有損其他經營主體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案警示廣大市場主體,在經營過程中對競爭對手進行商業評論或者批評、發布類似的“打假聲明”時,應善盡謹慎注意義務,切勿罔顧后果而損人不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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