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還是“假打”?來看看法官怎么判
職業打假人是一種通俗稱謂,普遍的理解是指以賺錢為目的,明知商品有問題故意大量買入,然后要求生產者或經營者支付賠償的個人或組織。
職業打假人現象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出現,近些年逐漸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在市場監管部門業務范圍內,職業打假主要集中在食品、藥品和廣告領域,其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多關注“標簽瑕疵”“標準作廢”等問題;二是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化的趨勢,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目的不再是凈化市場,而是為了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三是針對同一種商品大量重復投訴舉報或申請行政復議,浪費了大量行政資源,增加了正常經營企業的負擔。因此,有必要對“職業打假人”進行規范。
案情經過:
原告蔣某向被告自貢市沿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快遞方式遞交了投訴舉報單,舉報其在沿灘區白家超市(化名)購買的食品包裝標示的生產原料不符合標準,要求:1.確認被投訴舉報單位沿灘區白家超市違法,并由被告對被舉報單位作出行政處罰行為;2.要求被告組織原告與白家超市進行調解;3.要求被告對原告給予獎勵。
被告自貢市沿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后進行了前期調查,經調查發現被舉報的兩種食品已經銷售完畢。調查中,被告查實白家超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進貨渠道正規,案涉兩種食品的供應商資料完備,因此,作出了《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送達原告蔣某,并告知原告上述調查結果,若原告仍對商品是否符合食品標準有異議,可向食品生產地或銷售商等有管轄權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原告蔣某對被告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不服,即訴至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經庭前閱卷,發現蔣某系陜西人,其經常居住地也并未在沿灘或者自貢市轄區內,通過查詢關聯案件,發現蔣某因食品問題作為原告在全國多地均有相關的民事或者行政案件,其訴請均是要求賠償或者向行政機關要求因其舉報得到獎勵。庭審中,合議庭也對蔣某作為外地人,為何在沿灘的白家超市購買案涉食品、食用效果、如何發現食品包裝載明的原料是否符合食用標準如此專業的問題、被告不予立案對其造成的利益損失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調查。蔣某對上述問題并不能做出清晰合理的解釋。
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只有被告的行政行為導致原告實際存在權益損害或權益受損的可能性可以明顯預見,才與被訴的行政行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告蔣某向被告舉報其在白家超市購買的食品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請求對白家超市予以查處確認其違法并要求組織調解和給予其獎勵。庭審中,蔣某認為被告對其投訴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的行為影響了原告獲得獎勵的權利,但被告對該舉報事項調查處理后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的行為與原告蔣某所稱個人舉報應當獲得獎勵的權益保護之間僅具有反射利益,而非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被告對原告舉報事項是否立案查處與原告個人也并無其他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原告蔣某不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自貢市沿灘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駁回原告蔣某的起訴。
原告蔣某不服,向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自貢市沿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中已將調查結果對蔣某進行了告知。根據蔣某的訴訟請求及理由可以認定其明顯有異于普通消費者,其提起本案起訴并非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為目的。故蔣某與本案行政行為之間并不具有行政法意義上的利害關系,不屬于本案適格被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的規定。一審法院審理事實清楚,駁回蔣某的起訴并無不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近年來,國家對假冒偽劣商品的打擊力度持續加大,一方面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維護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對消費市場的健康良性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同時,也產生了一批以舉報獲取獎勵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他們的出現明顯損害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投資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本案經審理認定被告的行政行為對原告蔣某不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告不具有訴的利益,裁定駁回其起訴。蔣某確有“職業打假人”的嫌疑。通過查詢關聯案件,蔣某在全國涉舉報超市等出售產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民事及行政案件數十件,明顯異于普通消費者;且被告市場監管管理機關已經將調查結果明確告知了原告,原告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機關對生產商、供應商投訴,通過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源頭調查,查明案涉產品是否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原告卻予以放棄轉而提起行政訴訟擬撤銷行政行為,通過與被舉報超市調解獲得賠償,并通過行政機關獲得舉報獎勵。通過案件的審理,原告的真實目的得以體現,即被告不予立案的結果影響到了其獲得獎勵的權利,其目的明顯是為了得到賠償、獲得個人獎勵而非維護市場秩序。本案的裁判結果支持了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行為,保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打退了“職業打假人”侵入轄區市場環境的腳步,營造了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律師分析:
針對本案,中國知名律師、太琨律創始合伙人、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特邀研究員朱界平律師分析指出,本案系職業打假人通過投訴舉報,然后對投訴舉報處理結果不滿而提起的對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訴訟。由于市場監管部門對于投訴舉報履行了相應的行政職責,對涉案的銷售商是否存在違法進行了調查處理,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行為合法。因此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由此也可以對目前我們關于職業打假行為的相關規定給大家做個進一步的了解:現行法律雖然明確支持個人或組織對不符合食品安全等違法行為投訴舉報,鼓勵任何人或組織打假維權。比如:《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懂a品質量法》第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獎勵?!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甚至對于食品、藥品等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領域,法律明確不禁止“知假買假”行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3]28號)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理由而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蹲罡呷嗣穹ㄔ恨k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法辦函〔2017〕181號)進一步明確,上述規定是“從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的角度出發,明確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即使明知商品為假冒偽劣仍然購買,并以此訴訟索賠時,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買假為由不予支持”。
但由于惡意舉報,非法牟利的職業化打假行為日益影響到了市場秩序,對于食品和藥品領域的職業打假也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蹲罡呷嗣穹ㄔ恨k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法辦函〔2017〕181號)明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2019年5月9日公布并施行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對在食品安全領域的惡意舉報非法牟利的行為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對惡意舉報非法牟利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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