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00元買到兩瓶假茅臺,“假一賠三”還是“假一賠十”?
興沖沖買了兩瓶茅臺酒,打假員一驗貨:假的!起訴結果太可觀,不僅全額退款,還給十倍賠償金,這也太硬氣了吧!
打假員:假酒實錘
高某在佳佳煙酒超市(化名)購買了兩瓶貴州茅臺酒,并支付價款4600元,該超市出具一張加蓋煙酒超市公章的送貨單,送貨單載明兩瓶茅臺酒的型號分別為7161781660、7047929010。后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打假員)對兩瓶茅臺酒的真假進行鑒別,鑒定結果為非該公司生產,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高某遂起訴請求佳佳煙酒超市退還貨款并予以賠償。
法院判決:賠十倍!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佳佳煙酒超市銷售的兩瓶貴州茅臺酒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煙酒超市作為銷售高檔煙酒的專業經營者,對于假酒應具有更高的防范意識和更多的防范措施,其明知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出售。消費者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遂判決佳佳煙酒超市退還高某貨款4600元,并支付賠償金46000元。
食品安全事關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重大,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判決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體現了法院對食品安全領域制假售假行為的“零容忍”,通過提高違法成本,讓生產者、經營者“不敢制假售假、不愿制假售假”。
普法:賠償方式知多少
生活中,我們經常聽說“假一賠三”和“假一賠十”這兩種賠償方式。同樣是買到“假貨”,賠償方式為何不一樣呢?簡單來說,十倍賠償通常適用于食品安全領域,三倍賠償則適用于經營者對其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詐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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