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官方“打假聲明”“打假者”為何反被判賠5萬?
一家農藥公司在官網公開發布一篇針對淘寶店鋪的“打假聲明”,雖然文章瀏覽量僅71次,但這家公司被判賠5萬元,并連續7日在其官網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近日,杭州市余杭區法院審理了這起商業詆毀糾紛。
北農華公司是一家生產、研發、銷售低毒農藥制劑、肥料、化肥的企業。去年,公司在官網上發布《北農華官方打假聲明:我公司產品不在任何網絡渠道銷售》,文中載明“不要相信在淘寶及任何網站平臺的非法經營”“從即日起立即停止淘寶銷售北農華公司所有產品”等內容,同時使用標識了“假”字的淘寶商品截圖和店鋪截圖。
淘寶公司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認為北農華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150萬元并連續3個月在其官網首頁顯著位置發布致歉聲明以消除影響。
被告北農華公司辯稱,該公司生產的產品均為線下銷售,涉案店鋪與北農華公司均沒有合作,北農華公司有充分理由判定涉案店鋪銷售的為假冒產品,不存在侵犯任何主體商譽的主觀故意、過失;淘寶公司為網絡銷售平臺,不是實際的銷售者、經營者,非適格原告;涉案文章的瀏覽量僅為71,不足以影響任何主體的商譽;淘寶公司要求北農華公司致歉以及150萬元經濟損失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淘寶公司與北農華公司擁有相同的潛在消費者群體,二者之間既存在交易機會的爭奪,也存在商業利益的沖突,客觀上具有競爭關系。
在案證據顯示,北農華公司指控的淘寶店鋪有市場渠道合法取得北農華公司的產品。北農華公司在未購買商品并確認產品真假,且無任何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就在官方網站公開發表涉案文章,將網絡渠道銷售其公司產品的行為表述為非法經營,將涉案店鋪及所售的產品定性為“假”,北農華公司發布的上述虛假信息,足以誤導消費者產生涉案店鋪所售相關產品為假的認知,因涉案店鋪均在淘寶網上運營,涉案文章多處明示淘寶網上有假貨銷售,損害了淘寶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綜上,北農華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商業詆毀。
法院綜合考慮淘寶公司的知名度、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北農華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影響范圍和持續時間等因素,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市場主體有權對其他主體的經營行為作出評論,但應秉承誠信原則且客觀真實,若缺乏確鑿證據,即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有損其他經營主體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本案警示廣大市場主體,對競爭對手進行商業評論或者批評、發布類似的“打假聲明”時,應善盡謹慎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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